HACCP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則 |
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標準食品消費企業危害剖析與關鍵控制點(以 下簡稱HACCP)管理體系的樹立、施行、考證以及HACCP的認證工作,進步食品的平安衛生質量,擴展食品出口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 國食品衛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施行條例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則,制 訂本規則。 第二條 國度鼓舞從事消費、加工出口食品的企 業(以下簡稱企業)樹立并施行HACCP管理體系。列入《出口食品衛生注冊需求評審HACCP管理體系的產品目錄》(以下簡稱《目錄》 )的企業,必需樹立和施行HACCP管理體系。 第三條 各地出 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擔任所轄區域內企業HACCP管理體系的驗 證工作,并依據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的請求,出具HACCP考證證書。 第 四條 依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則,國度認證認可監視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度認監委)擔任全國HACCP管理體系認證認可工 作的統一管理、監視和綜合諧和工作,監視管理HACCP管理體系的施行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考證工作,擔任調整和發布《目錄》。 第二章 企業HACCP管理體系樹立和運轉的根本請求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契合國度有關食品平安衛生請求的根底 上,樹立HACCP管理體系。 第六條 樹立HACCP管理體系應當契合HACCP原理的根本請求 : 第七條 企業施行HACCP管理體系時,必需由本企業承受過 HACCP培訓或者其工作才能等效于經過HACCP培訓的人員承當相應工作。 第八條 企業負有執行職責的最高管理者擔任批準HACCP方案。HACCP管理體系的運轉必需有效保證食品契合平安衛生請求 。企業在執行中應當定期或者依據需求及時對HACCP方案停止內部審核和調整。 第三章 認 證 第九條 從事HACCP管理體系認證(以下簡稱HACCP認證)的 機構,應當取得國度認監委的批準,并按有關規則獲得國度認可機構的資歷認可。 第十條 申請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 專業評審人員,上述人員應當取得食品相關專業的本科以上學歷、有食品工藝方面的理論經歷、承受過HACCP培訓并獲得了認證人員注 冊機構的注冊。 第十一條 HACCP認證的根據是國度有關法律 法規、國度規范或者行業規范和有關國際規范、原則或者標準等。 第十 二條 企業樹立和施行的HACCP管理體系可申請HACCP認證。經認證機構依照規則評審契合請求的,由認證機構頒發HACCP認 證證書。 第四章 驗 證 第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規則對企業樹立和施行的HACCP管理體系停止考證。考證的根據是本規則第二章的根本請求 。 第十 四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下列企業施行考證: 第十五條 考證的重點是: 第五章監視管理 第十六條國度認監委對企業樹立并施行HACCP管理體系施行監視 ,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HACCP考證工作停止業務指導和監視檢查。 第 十七條 國度認監委監視、管理全國的HACCP認證認可工作,監視、標準HACCP認證活動。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、認證 咨詢和培訓機構(含中外合資、協作、外商獨資機構)的設立應當契合國度的有關規則。 第十八條國度認監委擔任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 關機構對我國企業HACCP考證的管理和諧和工作,受理有關的投訴、申述,并組織調查和處置。 第十九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HACCP考證中,發現認證機 構(含中外合資、協作、外商獨資機構)的HACCP認證工作達不到規則請求及虛假認證和買證、賣證的,應當報國度認監委停止查處。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中以下術語的含義是: 第二十一條 對其他食品消費企業樹立并施行HACCP管理體系 及其認證、考證的管理、監視,能夠參照本規則執行。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國度認監委擔任解釋。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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